济建建管字〔2020〕76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20〕47号)要求,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初步评估细则
2.招标人评估细则
3.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评估细则
4.投标人评估细则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结果的评估细则
6.招投标监督人员的评估细则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初步评估细则
一、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合理;
三、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对废标及其理由说明、中标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事项是否均有记录,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对评标结果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
未能全部通过以上评估内容的项目,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对项目标后评估做出“不合格”的评估意见。
对未能通过第三、四项评估内容的,标后评估委员会还应当对项目评标委员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估意见。
附件2
招标人评估细则
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招标人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意见:
一、招标人是否存在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或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中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行为;
三、招标人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六、招标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是否存在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中标意向、与评标专家串通、非法干预、试图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
八、招标人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答复的行为。
招标人具有上述第一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招标人具有第八、九项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评估细则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评估总分为D(0≤D≤100分),包括行为规范性、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内容。经标后评估委员会综合打分后,汇总分析,做出评估意见。
一、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存在下列行为的,从满分100分中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一)是否存在协助招标人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二)是否存在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三)是否存在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四)是否存在泄漏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50分,代理机构20分)
(五)是否存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0分,代理机构100分)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故意刁难、劝退潜在投标人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七)是否存在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八)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九)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在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情形;(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十一)是否存在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十二)拟定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条款;(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25分,代理机构10分)
(十三)是否存在在招标活动中组织混乱,服务态度差,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0分,代理机构100分)
(十四)是否存在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含因工作失误造成评标结果错误,导致重新招标);(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0分,代理机构100分)
(十五)是否存在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十六)是否存在高价出售招标文件(非电子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十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十八)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交标后评估资料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十九)是否存在资料汇编内容不全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二十)招标人对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扣分标准:项目负责人10分,代理机构5分)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具有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所列扣分标准分别扣分,扣完为止。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评估分后,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给出评估意见:
(一)当D≥85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85>D≥70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三)当D<70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按照《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一标一评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同时将标后评估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一标一评管理。对在标后评估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已在一标一评中进行了扣分管理的,不再进行扣分,未在一标一评中进行扣分管理的,同时纳入一标一评进行扣分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周期为12个月,累计扣分一个周期清零。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扣100分的,限制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内承揽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限制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担任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负责人,限制期满,通过从业能力测评后方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附件4
投标人评估细则
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作出评估:
一、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借用资质证书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私下接触或串标、围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件、虚假业绩、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企业公示的业绩或项目班子业绩,电子文档不能正常打开的,或在资格审查期间提供了符合条件的企业业绩或项目班子业绩,但在开标期间不提供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多处以上错误一致,又无合理理由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在投标文件中,同一段落或不同段落,用重复性文字开头或结尾的,或者内容中存在3处以上重复性文字且与段落语境不协调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投标人具有第一、二、三、四、七、九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投标人具有第五、六、八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信用管理的参考依据。
附件5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结果的评估细则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合理性和评标行为规范性、专业综合能力进行量化打分,汇总分析,做出评估意见。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总分为C(100分),由评标结果合理性C1(30分)、评标行为规范性C2(20分)、评标专业综合能力C3(30分)、评分排名合理性得分C4(20分)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C=C1+C2+C3+C4
一、评标结果合理性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并分析其评审结果是否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具体步骤如下:
(一)确定集体评审基准值Ni
1.技术标集体评审基准值Ni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技术评委对第i份技术标书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剔除偏离值超过平均值10%的评审分值,但评审分值不得少于3个),所得平均值即为技术标集体评审基准值Ni;
2.商务标集体评审基准值Ni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商务评委对第i份商务标书的评审分值(非计算机评分项)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商务标集体评审基准值Ni。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量化指标M
1.分别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第i份标书的评审分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Ni的差异率Mi;
“Mi”(为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第i份标书评审分值-集体评审基准值Ni)/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
2.取Mi绝对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结果合理性量化指标M。
计算公式为:M=(M1+M2+…+Mi)/n
其中:“n”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3.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
根据量化指标M,按照下列公式分别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结果合理性的相应得分。
计算公式为:C1=30-M×100
二、评标行为规范性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得分C2。
(一)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不按时参加评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对本人所选评标专业内容不熟悉,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八)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九)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
(十)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零分等异常打分情形,且未按招标文件条款书写情况说明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或电子评标结果提交后,又提出重新修改评标内容,修改后,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一)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十二)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的;
(十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十四)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十五)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且经查实的;
(十六)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的;
(十七)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有过错或不公正的;
(十八)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所列(十六)至(十八)项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减20分;具有所列(九)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14分;具有所列(一)至(八)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7分。
三、评标专业水平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评估步骤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业水平能力给出相应得分C3。
(一)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评审分值的规定,确定项目评审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权重值Ei:
Ei=Qi / Q×100%
其中,“Q”为评分办法中评委主观打分项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合计值;“Qi”为评分办法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
(二)确定项目评审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基准分值Ki:
Ki=Ei×30分。
(三)确定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
1.技术标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技术评委对第i份技术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技术标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
2.商务标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商务评委对第i份商务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商务标集体评审基准值Pij;
3.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子项评审的正确度得分Yij。
评标委员会某成员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相比,等于基准值Pij得该项得分满分Ki,相对基准值Pij每高或低1%(作商比较)减该项得分满分的1%,减完为止。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某成员A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相比出现异常情况,评估专家要认真分析评审值Ai的打分原因。如评标委员会某成员A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Ai值打分理由充分、合理,则其评审值Ai等于基准值Pij得该项得分满分Ki;其他成员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相比Ai值时每高或低1%(作商比较)减该项得分满分的1%,减完为止。
4.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标专业水平能力得分C3。
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子项评审的正确度得分Yij,按照下方公式分别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专业水平能力的相应得分C3。
C3=∑(Yi1+Yi2+…+Yin)/n。
其中:“n”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四、评分排名合理性得分C4
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的确定。
(1)按照项目评审的最终排序结果,选取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做为集体评审入围单位;
(2)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排序情况确定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
若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与集体评审入围单位一致,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20分;有2个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14分;有1个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7分;没有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4为0分。
五、标后评估委员会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后,应按照以下标准分别对其给出评估意见
(一)当C≥85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85>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三)当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时,还应在评估报告中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六、标后评估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综合评估分,确定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
(一)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85分的人数小于等于评委总人数1/3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70分的人数大于评委总人数1/2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三)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介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附件6
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的评估细则
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的行为作出评估:
一、是否存在未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监管不力,没有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情形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串通,干扰或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未使用规范的监督用语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执法公平公正的行为。
监督人员具有上述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监督人员具有上述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